(2015)滨汉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贾德福、杜金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贾德福,杜金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天津市宝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培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贾德福。被告杜金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德福、杜金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泓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