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项贤钦与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贤钦,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项贤钦。委托代理人:李建玲,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虞万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磊,系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项贤钦与被执行人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在2014年11月12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7420元。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在2015年8月1日前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付本案全部案款,并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翔审 判 员 杨美生助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矫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