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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引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清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则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