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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王晓娟、何德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林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毕佳,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彧,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晓娟,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何德成,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5)乐市嘉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作出(2015)乐中执字第3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娟所属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的住房一套,并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27399.95元以及利息(截止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为23785.73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王晓娟所属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雷丽平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