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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艳平,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艳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靖江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18号水墨江南37幢。法定代表人:叶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治,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侯翠云,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包艳平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包艳平又以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包艳平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艳平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包艳平负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卫平审 判 员  吴 玫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世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