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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冯某,系原告亲属。被告杨甲,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现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可靠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我现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但被告父亲何金裕到庭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开始是好的,后来分居是因为工作原因不在一起。我儿子现在不见了,我要求原告先把我儿子找到再说离婚的事。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2、结婚证复印件,上述证据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诉讼主体身份适格。3、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五段某业主委员会及部分业主证明,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的事实。该证据因业主未能到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4、西充县关文镇某村委会证明,拟证明被告长期与原告无联系的事实。该证据因无经办人签名本院不予采信。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双方失去联系而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较长,夫妻感情是有基础的,虽然现在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双方互相包容,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加之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庞自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