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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毕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某,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已死亡。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9日以锦太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毕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楠人民陪审员 张 娣人民陪审员 周佳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