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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德远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希友达油墨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成古。被执行人:珠海市希友达油墨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滕波。关于东莞市德远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希友达油墨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院(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市希友达油墨涂料有限公司在珠海市南湾农村信用合作社00×××12账号内的银行存款,该冻结期限现已近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希友达油墨涂料有限公司在珠海市南湾农村信用合作社00×××12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浩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