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仁某某诉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某某,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仁某某,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藏族。被告多某某,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藏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仁某某诉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仁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 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晓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