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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丽君与卜争春、卜争荣、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君,卜争春,卜争荣,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君,女。被执行人:卜争春,女。被执行人:卜争荣,女。被执行人: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卜争春、卜争荣、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卜争春有债权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卜争春债权执行款收入XXXXX元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