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明珠与被告汝治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罗彦国,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委托代理人张志宏,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与被告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台忠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彦国、被告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女儿汝**。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女儿汝**由原告抚养。被告汝**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只是有些小矛盾,还能一起好好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月在天水市麦积区**镇人民政府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女儿汝**。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等引起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又生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根据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要求与被告汝**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