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益明与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益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法定代表人陈祥志,副矿长。委托代理人谢兵,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益明。上诉人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益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7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向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