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袁某某,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喻某某,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光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锐、与人民陪审员向涛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还需要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退回原告120元。审 判 长 冯光荣代理审判员 杨 锐人民陪审员 向涛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