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民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初字第428-3号原告:张某。被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政正,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郝志飞审判员 高 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