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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保民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初字第428-3号原告:张某。被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政正,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郝志飞审判员  高 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