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海鑫与陈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鑫,陈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姚海鑫,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光、刘金频,分别系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陈明君,女,汉族,1995年5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鑫诉被告陈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鑫撤回对被告陈明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审 判 长 方敬萍代理审判员 桂珊珊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