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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宝祥诉马学才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祥,马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768-1号申请执行人杨宝祥,男,回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马学才,男,回族,1950年1月1日出生,文盲,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5000元,案件受理费10350元,执行费9053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