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魏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出生地某省某县,户籍地为某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魏某酒后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路某酒家门口,无故打砸车辆等。后民警李某乙等人到场出警,魏某不予配合并追打李,致其受伤。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魏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解其当日是喝醉了,不记得发生了什么事,但在事后被告知其所做的事。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魏某酒后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路某酒家门口,无故打砸车辆等。后民警李某乙等人到场出警,魏某不予配合并追打李,致其受伤。其他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魏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魏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2月17日凌晨时分(具体时间也忘记了),其来到某街某路找朋友玩,之后发生的事其就不记得了。其当时喝醉了,发生的事情其都不记得了。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2月17日凌晨5时左右,其接到派出所的电话指令,说一事主报警称开车经过某街某路某酒家旁时被一醉酒的男子用砖头砸他的车子。接到指令后其即与一名辅警前往现场。到达现场时报警人自称龚某乙,报警人说砸车男子在某酒家里面,于是其等走到某酒家二楼,见到两名醉酒男子坐在一间房的门口,报警人指着其中一名醉酒男子称他就是砸他车辆的男子,于是其等责令该男子跟其等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这时这名男子开始推其,其一面劝告该男子,一面警告他不要乱来。该男子开始走下一楼,到一楼大厅时,开始用椅子扔向其和接警的辅警,并追打其等,见到这样,其即叫辅警打电话回派出所要求增援,同时继续捉拿该男子,该男子继续往酒家外面走,走到酒家外面后,继续捡路边的砖头砸向其和辅警,在增援警力到场后,把该男子抓了上警车,这时,该男子又冲下警车,捡起一只麻将扔向其,由于距离近其被其用麻将砸中了右上额角,其用手摸了一下见有血流了出来,于是其叫其他同事一起过来捉拿该男子,男子沿着马路跑进了某花园对面的一个工业园区里,其和三个事一起追到园区里把那名男子捉住带回了派出所。其右上额角有一个0.5CM的小伤口,当时流了一点血。醉酒男子身高约1.65厘米,短发,身材壮实,穿黑色上衣,其可以辨认出来。被砸烂的是一辆红色长板汽车,汽车副驾驶的右上角被砸缺了一个约7CM的月型缺口,副驾驶的后上角被砸花了一些,报警人的一台手机被醉酒男子砸坏了。经其辨认,魏某就是砸车并追打、用麻将牌砸伤其头部,妨害执行公务的男子。3.证人龚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于2014年12月17日早上5点钟左右驾驶车牌为粤A×××××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某路某酒家对出的路段被一名醉酒的男子用砖头砸烂车头的右上角。然后其停车报警时,这名男子就拉开车门,将其从车驾驶室拉了下来,抢了其的手机摔在地上,并一边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拉进了某酒家。后来其用酒家的固定电话报警,并通知了其的家里人到了现场。随后警察也到了现场,警察到现场,这名男子不听民警的劝阻,先用酒家的木凳和砖头砸民警,然后用一只麻将牌用力砸到警察的左额头致出血。随后又有警察到了现场将其制服并带回派出所。该男子大约30岁,身高约1.65米,身材较壮、短发,脸型较长,穿黑色皮衣,讲普通话,其可以辨认出来。其被他从车上拉下来后,其倒在地上,他就对其的胸口和左腰部进行脚踢和用脚踩,现在感觉疼痛。该男子用木凳和砖头砸民警时被民警闪开了。但被他用一只麻将牌砸中左边的额头,并出血了。被摔坏的是一台绿色背壳的JEEPONT手机(按键式),于今年7月份以450元购买,有收据无发票。其货车右前门砸烂长约20厘米,右前门上侧被砸花7×20厘米。经其辨认,魏某就是砸坏其车辆、殴打其本人及民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男子。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2月17日凌晨5时左右,其接到其妈的电话说其岳父在某路的某酒家旁被人砸了。其去到某酒家时见到那个人正在与民警对峙,那男子一直不服从民警的劝告,与民警互相推拉,当民警把那男子拉上车时,那个男子用只麻将扔向执勤的民警,打中了民警的右额,其见到那个民警的右额被那男子的麻将扔到出了血。过程中那男子还在路边拿一块砖头砸向执勤的民警,被民警避开,之后不断追打执勤的民警。后该男子跑向某花园方向,后执勤的民警抓获带回了派出所。该男子约30岁,身高约1.65米,比较壮、短发,脸型较长,穿黑色衣服,普通话。经其辨认,魏某就是殴打民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男子。5.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2月17日5时许,其正在值班,当时民警李某乙接到出警指令,称在某街某路某酒家旁有一醉酒的男子用砖头砸的车辆。于是民警李某乙和其一起出警到达现场,接到报警人,其称被一名醉酒男子砸坏车辆及被殴打,现在醉酒男子走进去某酒家里面。于是,其和民警李某乙来到某酒家内,发现里面两名男子,报警人指认其中一名男子是砸他车辆和打他的人。民警李某乙要求该男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该男子不理会,还手推民警李某乙,接着又拿凳子砸其和民警李某乙,之后跑到酒家门口,又拿砖头砸其和民警李某乙。不久有增援民警到场后准备控制该男子时,该男子拿了一个麻将牌砸向民警李某乙头部,导致民警李某乙头部出血。最后其等将该男子制服并带至派所接受调查。其和李某乙当时身穿制服在值班巡逻。醉酒男子在被带上警车后,又挣脱下警车,之后用一只麻将牌砸向李某乙的头部。李某乙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经其辨认,魏某就是案发时用麻将牌砸伤民警头部、并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男子。6.粤A×××××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可见缺角及花痕)、手机1部、麻将1只、李某乙头部照片(可见有额头流血),该证据证实了魏某酒后实施的破坏财物及殴打他人的行为。7.报警、受案回执,该证据证实了李某乙是依法执行公务。8.李某乙的人民警察证、李某乙病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龚某乙出具的粤A×××××维修报价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该证据证实了李某乙被魏某殴打后的受伤情况,龚某乙被魏某损害的财物情况。9.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该证据证实了李某乙右额部发际上有两处表皮剥脱痕,大小分别为0.2cm×0.6cm及0.1cm×0.1cm。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的标准,该证据证实了李某乙被魏某殴打后的受伤情况。10.关于右前门包角修复喷漆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证据证实了经鉴定,右前门包角修复喷漆价值人民币200元;右前门修复喷漆价值人民币900元。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抓获本案被告人魏某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做出的辩解,经查,魏某酒后破坏他人财物及进行殴打行为,经龚某乙报警,民警李某乙依法执行公务,魏某不配合调查,反而推打摆脱民警,并持麻将牌将李某乙砸至出血,其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酒后行为不是其的无罪理由,对于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起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