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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伦与缪兴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缪兴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523号原告张伦,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崔宗亮,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勋,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工人。被告缪兴忠,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原告张伦诉被告缪兴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复生诉称:2012年7月份,被告将其位于昆山市开发区峨眉山路126、128号的汗蒸房交由原告装修,经协商双方还就装修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价为240000元,原告包工、包料负责施工。装修款分四次付清,签订合同时付24000元,原告进场时付24000元,主要材料到场时付168000元,汗蒸房发热系统安装使用后付清剩余的24000元。另外约定:如不按期支付装修款每延误一天按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双方若发生争议,通过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协议签订后,原告抓紧备料,积极施工。装修于当年10月底前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然而被告却始终还拖欠着24000元装修款不付给原告。后经多次电话或去函催要,被告都始终不予理会。综上,被告不守信用,拖欠原告装修款不给,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并给原告经济造成一定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款24000元、违约金11100元,合计35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理后,原告张伦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缪兴忠送达地址,故对原告张伦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依法退还原告张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浩代理审判员  鲁 艺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芙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