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4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孙某银行账户存款17670元(包括饲料款169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7元、应担负的案件受理费238元、保全费195元、执行费160元)。申请执行人已到本院财务部门支取了款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