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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卢禄垣与张亿洲、张城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卢禄垣,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亿洲,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城招,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禄垣与被告张亿洲、张城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禄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亿洲、张城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禄垣诉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张亿洲、张城招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原告于当日以现金的方式在被告张亿洲、张城招租住的永定城区房屋里支付两被告140000元,被告张亿洲、张城招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息为2100元,原告未预先扣除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数次向两被告催收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过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原告放弃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现原告卢禄垣要求:1、判令被告张亿洲、张城招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支付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的利息3514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归还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亿洲、张城招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禄垣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张亿洲、张城招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卢禄垣借款14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1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亿洲、张城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依法向被告张亿洲、张城招送达,被告张亿洲、张城招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已予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张亿洲、张城招于2013年10月21日以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原告于借款当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两被告140000元,并由被告张亿洲、张城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兹向卢禄垣借来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正(140000.000)元正,合计月利息贰仟壹佰元正(2100.00)元正,即日起生效。注((本期限一年期为限)),致此。借款人:张城招张亿洲。2013.10.21”。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向俩被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亿洲、张城招向原告卢禄垣借款140000元,有被告张亿洲、张城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张亿洲、张城招归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俩被告支付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的利息3514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俩被告支付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借条约定的月利率(即1.5%)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亿洲、张城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亿洲、张城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禄垣借款140000元及利息35140元(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张亿洲、张城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卢禄垣负担25元,被告张亿洲、张城招负担18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锦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熊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