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潜山县康德凯服装有限公司与余贵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康德凯服装有限公司,余贵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潜山县康德凯服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贵霞,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刘龚杰,潜山县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康德凯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贵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县康德凯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潜山县康德凯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康德凯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潜山县康德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