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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谷某甲,男。被告黄某某,女。原告谷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甲、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甲诉称,双方在广东打工时认识,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男孩谷某乙,2009年10月3日生女儿谷某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2013年的大年三十,被告嫌原告给钱少了,不但怒骂原告,还用水果刀在原告背上剌了一刀。2015年正月初五,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执,被告喊娘家人到原告家将原告打一顿。经过多次吵打,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黄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十多年的感情了。被告没有拿水果刀刺原告,被告家里人打原告是因为被告父亲看到被告被原告打的伤势,所以才帮被告打了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打工时自由相识恋爱,2004年8月30日生男孩谷某乙,2006年2月22日双方在耒阳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24日生女儿谷某丙。2013年下半年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谷某甲、被告黄某某的陈述,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甲与被告黄某某婚姻存续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牢固,且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有外遇、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因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该加强沟通,找出各自存在的问题,相互谅解,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维持下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谷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资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