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商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兆军与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兆军,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028号原告田兆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下车镇德兴村三、四组。法定代表人王士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田兆军诉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兆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必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兆军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4年1月30日被告单位负责财务的谭英出具欠原告3500元工资的欠条,被告承诺给付该款,但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劳务工资款人民币3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通过招聘进入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从事拖运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工资按月发放,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30日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的会计谭英向原告田兆军出具欠条,内容为: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欠条,今欠到田兆军工资叁仟伍佰元整(3500)。谭英在欠条上署名。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该笔工资欠款。另查,谭英系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兵的配偶。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田兆军通过招聘进入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形成劳动关系。案外人谭英以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田兆军出具工资欠条,因其本人的工作属性(被告的会计)及身份属性(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配偶),能充分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因此对该欠条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田兆军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的主张,属于被告拖欠劳动报酬,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兆军工资计人民币3500元。如果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鲍苏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