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斌与彭涛、彭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斌,彭涛,彭再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蒋斌。被告彭涛。被告彭再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斌诉被告彭涛、彭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斌经本院催告,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被告确切可送达地址,且未缴纳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驰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万保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