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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斌与彭涛、彭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斌,彭涛,彭再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蒋斌。被告彭涛。被告彭再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斌诉被告彭涛、彭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斌经本院催告,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被告确切可送达地址,且未缴纳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驰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万保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