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潍坊创鑫座椅有限公司、淄博昌鹏磨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创鑫座椅有限公司,淄博昌鹏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潍坊创鑫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蔡家栏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建玉,总经理。申报人淄博昌鹏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车站街。法定代表人柳长杰,董事长。申请人潍坊创鑫座椅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10400052/21618338、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潍坊诚信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祥兴经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淄博昌鹏磨具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潍坊创鑫座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温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