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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剑华与胡然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剑华,胡然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吴剑华,居民。被执行人胡然中,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吴剑华与被执行人胡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剑华于2015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然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然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吴剑华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96元。经做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吴剑华与被执行人胡然中达成了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胡然中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小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