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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顺心与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玲,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冯建玲,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冯建玲经济补偿金201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将案件款2018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冯建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