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首杰与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首杰,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张首杰,农民。被告: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一中北。法定代表人:张军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首杰与被告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张首杰负担(已清)。审判员 杨春生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宏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