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诉被告朱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朱振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陈鹏,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马东文,系吴忠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振华,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原告陈鹏诉被告朱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万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东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9日,原告将名下所有的途胜越野轿车一部(车牌号为宁CP)停放在吴忠市利通区星河韵城南门口,当日15时04分,原告的哥哥陈峰与被告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被告朱振华在原告陈鹏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驾驶的黑色途胜牌轿车扣押,原告无奈之下报警至110,民警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现原告认为,被告不给原告返还车辆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出行、交通等一系列不方便措施,被告强行扣押原告的车辆,且被告在扣押该车辆期间行使所造成的电子违章行为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均由被告朱振华承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依照前列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名下所有的宁CP途胜越野车一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车辆登记信息一份(打印件加盖公章),证明宁CP途胜越野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抄件一份,证明原告购买保险;三、接处警登记表一份(打印件加盖公章),证明2014年9月29日原告车辆被被告非法扣押;四、陈峰询问笔录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原告的车辆被其哥哥陈峰驾驶,被被告非法扣押;五、朱振华询问笔录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原告车辆被被告非法侵占、扣押,现该车辆在被告手中;六、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原件),证明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四、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李峰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该组证据系公安机关对李峰、被告朱振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15时许,原告陈鹏的哥哥陈峰将原告陈鹏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宁CP黑色途胜牌轿车停放在吴忠市利通区星河韵城南门口,因被告朱振华与原告哥哥陈峰有经济纠纷,被告朱振华将该车辆扣留至今,现原告陈鹏要求被告朱振华返还涉案车辆。本院认为,原告陈鹏系宁CP黑色途胜牌轿车的所有人,被告朱振华向他人索要债务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但被告朱振华非法扣留原告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陈鹏对车辆的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其应当将车辆返还原告,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振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车牌号为宁CP的黑色途胜牌轿车一辆返还原告陈鹏。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朱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万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培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