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向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向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欧某,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