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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向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向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欧某,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