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应民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汉家与应县弟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汉家,应县弟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应民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赵汉家,男,汉族,应县杏寨乡大西头村人。被执行人应县弟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赵第裕。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应民执字第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应县弟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20000元,现因划拨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应县弟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冻结。银行账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星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