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海丰县厚桦食品厂与朱立存,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丰县厚桦食品厂,朱立存,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住所:广东省海丰县经济开发区农科所西侧。法定代表人何纯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科枫,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朱立存。第二被告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城区海汕路海梧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辙诗。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诉第一被告朱立存、第二被告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第一被告朱立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撤销对第一被告朱立存的起诉。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娟第2页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