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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XX与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潘XX,女,汉族。被告谢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威书记员 林海燕书记员 林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