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XX与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潘XX,女,汉族。被告谢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威书记员 林海燕书记员 林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