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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仕芬申请赛罕区足运养生会所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杜仕芬,赛罕区足运养生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杜仕芬,女,汉族。被申请人赛罕区足运养生会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杜仕芬与被申请人赛罕区足运养生会所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赛劳仲裁字第(2014)7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如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明星审判员  彭云生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