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佳馨与邓媛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佳馨,邓媛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620-1号申请人梁佳馨。被申请人邓媛娜。担保人许文辉。本院受理原告梁佳馨诉被告邓媛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媛娜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A2栋2层A2-5-20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5月4日止。二、查封担保人许文辉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一巷38号怡景·西湖新天地广场2号楼2单元71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5月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绍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