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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覃世君与张丙妹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世君,张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覃世君。被执行人张丙妹。覃世君申请执行张丙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丙妹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