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变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华、寿光市盛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素香、董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寿光市盛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素香,董伟,白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变字第1号申请人张华,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盛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素香。被执行人董伟。被执行人白学胜。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盛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素香、董伟、白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寿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华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李华。本院查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盛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华、李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2014)寿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张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寿光市盛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盛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本案全部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李华,李华作为本案权利承受人,有权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李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华执行员 李建文执行员 刘洪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