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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欧新春与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新春,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新春,住湖南省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温兆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秀丽,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新春因与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欧新春对此予以同意。因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院准许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并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本案因本院准许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而撤销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