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与黄德平、任小燕、成都市迈德利果业有限公司、成都鲜又多水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雷建华,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市迈德利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黄德平。被执行人成都鲜又多水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黄德平。被执行人黄德平。被执行人任小燕。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与成都市迈德利果业有限公司、成都鲜又多水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黄德平、任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迈德利果业有限公司、成都鲜又多水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黄德平、任小燕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已执行到位363004.63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德平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文德路房屋(权1394456),查封了黄德平名下车牌号码为川AL9G**、川AQP9**的汽车,上述房屋及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