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双龙、陆丽华与陆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龙,陆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周双龙。被告:陆丽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701、702、703、704、801、802、803、804室。法定代表人:王靖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双龙诉被告陆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双龙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