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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桂立祥、包明红与包明红、余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立祥,包明红,余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93号原告:桂立祥。委托代理人:刘琪瑞,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春芳,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包明红。被告:余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桂立祥诉被告包明红、余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