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沈世俭与吴元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俭,吴元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沈世俭,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元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世俭与被告吴元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世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世俭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世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沈世俭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林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