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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沈世俭与吴元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俭,吴元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沈世俭,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元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世俭与被告吴元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世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世俭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世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沈世俭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林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