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17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亮申请执行郝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郝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79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39#-5-510。被执行人郝玉霞,女,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阳光丽舍7#-1-4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郝玉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郝玉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玉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玉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鹏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