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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17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亮申请执行郝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郝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79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39#-5-510。被执行人郝玉霞,女,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阳光丽舍7#-1-4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郝玉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郝玉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玉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玉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鹏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