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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玲诉被告马忠良、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玲,马忠良,张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张艳玲。委托代理人李喜凤,身份证号码×××。被告马忠良。被告张艳红,现住扶余市。原告张艳玲诉被告马忠良、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玲的委托代理人李喜凤、被告马忠良、张艳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艳玲诉称,2014年4月30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做塑钢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示欠据一枚,双方约定几日后偿还,现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及利息,被告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40000元,并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2分给付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据一枚及郝中伟、司晓艳两位证人的证言。被告马忠良辩称,借款数额对,借款同意偿还,不同意给付利息,因为借条上没写利息,当时我也没有约定该款什么时候偿还。被告张艳红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同意偿还,同意给付利息,毕竟花人家这么多年的钱了。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30日,二被告因经营塑钢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欠据一枚,双方约定2014年5月31日前偿还,现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及利息,被告拒绝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一枚、郝中伟、司晓艳两位证人的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忠良、张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张艳玲欠款人民币140000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娇人民陪审员  李丹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