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峰与高执权、高执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吴峰,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执权,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高执亮,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峰民,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负责人:马宝东,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忠,退休医师。原告吴峰与被告高执权、高执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廷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峰与其委托代理人于凯,被告高执权、高执亮的委托代理人侯峰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峰诉称:2014年5月1日14时30分许,吴峰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长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高路大田庄张峰门口路段时,与高执权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相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吴峰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执权应负事故的。事故发生后吴峰在临泉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救治,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义齿安装和固定修复费计人民币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吴峰为证明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吴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表明原告的身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第3412213201400974号)。表明:1、2014年5月1日14时30分许,吴峰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长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高路大田庄张峰门口路段时,与高执权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相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吴峰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执权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原告吴峰临泉县人民医院治疗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1份。表明原告受到伤害后在医院治疗的情况。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吴峰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表明:1、吴峰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其中21、12牙齿折断,缺如,松动,构成轻伤一级。2、吴峰损伤休息期限建议为伤后45天,伤后30天需设1人护理,伤后7天需增加营养。3、吴峰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口唇下方挫裂伤愈合后瘢痕形成,后续可行医学美容术修复,根据三甲医院收费标准,约需费用人民币4500元,不包括手术出现意外所需费用;21、12牙齿折断,缺如,松动,后期需安装义齿和固定修复,定期治疗,根据三甲医院收费标准,约需费用人民币8000元,修复一次使用期限为8-10年。5、临泉县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3张,金额1150.87元;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1张,金额2863.86元;鉴定费票据1张,金额1000元。表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情况。6、高执权驾驶证复印件,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复印件。表明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被告高执亮,高执权具有驾驶该车的资格。被告高执权、高执亮辩称:本被告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合理损失应当有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车辆实际所有人系被告高执权,与被告高执亮无关,高执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执权、高执亮为证明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高执权、高执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表明被告高执权、高执亮身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份。表明被告高执亮所有的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已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被告同意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合理赔付;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证明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1份。表明该被告系法人企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马宝东。2、出险车辆信息表1份。表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14时30分许,吴峰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长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高路大田庄张峰门口路段时,与高执权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相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吴峰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执权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峰被送往临泉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4014.73元。原告吴峰的身体损伤程度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鉴定:1、吴峰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其中21、12牙齿折断,缺如,松动,构成轻伤一级。2、吴峰损伤休息期限建议为伤后45天,伤后30天需设1人护理,伤后7天需增加营养。3、吴峰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口唇下方挫裂伤愈合后瘢痕形成,后续可行医学美容术修复,根据三甲医院收费标准,约需费用人民币4500元,不包括手术出现意外所需费用;21、12牙齿折断,缺如,松动,后期需安装义齿和固定修复,定期治疗,根据三甲医院收费标准,约需费用人民币8000元,修复一次使用期限为8-10年;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元。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后,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义齿安装和固定修复费计人民币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为被告高执亮所有,并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险标的为500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当庭举证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吴峰与被告高执权未尽安全行车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交通事故;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吴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高执权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高执亮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高执亮已将所有的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原告主张,参照2014年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有关数据标准计算,原告吴峰主张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其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1、医疗费:按实际支出4014.73元;2、误工费:按鉴定医疗休息期限为45天,误工费为2996.14元(24302÷365×45);3、护理费:按鉴定护理期限为30天,护理费为3047.18元(37074÷365×30);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6天,每天按30元,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30×6);5、营养费:按鉴定营养期限为7天,营养费为140元(20×7);6、鉴定费:按实际支出为1000元;7、后续治疗费:按鉴定为4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定为4000元;9、义齿安装和固定修复费:事故发生时原告已31周岁,按鉴定原告需5次义齿安装和固定修复,即义齿安装和固定修复费为40000元。上述各项合计59878.05元为原告所遭受经济损失,本院予以确认。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且交强险是在各项责任限额内不区分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对其损失数额在赔偿限额内足额并优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上述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义齿安装和固定修复费合计人民币58878.05元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义齿安装和固定修复费合计人民币58878.05元;二、驳回原告吴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高执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廷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理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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