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范文军与王小英、魏春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军,王小英,魏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范文军。被执行人王小英。被执行人魏春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王小英、魏春伟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文一路B地块10幢40号的房屋。2015年4月14日,买受人魏巧俊(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50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小英、魏春伟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文一路B地块10幢40号的房屋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魏巧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魏巧俊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建伟审 判 员 朱为民审 判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