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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中友与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友,肖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魏中友,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肖平,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魏中友与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