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安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18日生育男孩张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差��较大,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由于被告借在外打工之名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离婚、抚养男孩张某甲、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安某某提交书面答辩称:同意与原告张某某离婚;原告抚养孩子张某甲可以,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如原告不同意抚养孩子,我可以抚养,但原告必须支付抚养费;放弃夫妻财产分割;不同意承担任何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8日生育男孩张某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及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清明前,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门居住。2014年5月份,原告委托本村书记劝原告回家,原告回家居住3天后回娘门,并外出打工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被告有婚前财产:柜子、餐桌、菜橱、小方桌各一件,铁制餐桌椅子六个,八个小椅子,一台洗衣机,被子四床。婚后购买海尔冰箱一台,联想电脑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原告称有家庭债务10万元。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原告举证材料所认定,其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书面答辩同意离婚,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被告书面答辩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是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婚生男孩张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应予适当支付。原告所称家庭债务10万元,无有效证据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家庭债务10万元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甲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安某某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20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张某甲能独立生活为止,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支付一次。三、被告安某某婚前及婚后应分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孙庆礼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贺可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