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付方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付方胜,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葛文友,徐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责人刘春侠。委托代理人李剑,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方胜,。委托代理人李忠旺,江西省横峰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明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文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方胜、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葛文友、徐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剑、被上诉人付方胜的委托代理人李忠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利达公司、葛文友、徐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17时20分许,被告葛文友驾驶皖S×××××/皖S×××××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西省204省道横峰县岑港村委会门口路段时,由于占道行驶,碰撞到相向方向由原告付方胜驾驶的赣E×××××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付方胜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横峰县交警大队认定,葛文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方胜受伤后在上饶市平安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38,297.87元,被告徐忠垫付费用30,000元。经鉴定,付方胜评定为一处五级伤残,误工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装配假肢费用为180,000元。付方胜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在横峰县虹桥西路罗马瓷砖店从事搬运工工作,并居住在该店,月工资3,600元左右。付方胜家中有被抚养人1人,母亲王爱珍,1937年9月18日出生,王爱珍有子女四人。原审法院另查明,皖S×××××/皖S×××××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徐忠,挂靠在被告利达公司,葛文友系徐忠雇佣的驾驶员。皖S×××××号牌车在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皖S×××××/皖S×××××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财产损失。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核定为:1、医疗费38,297.87元,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的相关证据,对被告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2、原告诉请营养费为3,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3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认为营养费期限应按鉴定的60天计算。对该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即营养费为30元/天×60天=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各被告均无异议,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误工费为117.98元/天×134天=15,809.3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认为误工费期限应按评定的90天计算。对该抗辩意见予以支持,故误工费为117.98元/天×90天=10,618.2元;4、原告主张护理费为117.98元/天×156天=18,404.88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认为护理费期限应按评定的60天计算。对该抗辩意见予以支持,故护理费为117.98元/天×60天=7,078.8元;5、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8,000元,各被告均无异议,予以支持;6、原告主张××赔偿金262,4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781元/年×5年/4×60%=6,585.75元,被告对此无异议,予以支持;7、原告主张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因未提供的交通费票据,酌定交通费为500元;8、鉴定费3,100元,与票据核对无误,予以支持;9、原告主张装配假肢费用为180,000元,各被告均无异议,予以支持;10、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1,000元,各被告均无异议,予以支持。据此以上费用合计532,786.62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葛文友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系徐忠所有,挂靠在利达公司,葛文友系徐忠雇佣的驾驶员,利达公司、徐忠应负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投保了一个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付方胜的医疗费38297.87元、营养费为1,800元、伙食补助费3,330元、误工费10,618.2元、护理费7,078.8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赔偿金262,4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85.75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装配假肢费)180,0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合计529,686.62元,首先由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1,000元;其次,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408,686.62元,由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鉴定费3,100元由徐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付方胜各项损失12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付方胜各项损失408,686.62元,合计529,686.62元;二、由被告徐忠赔偿原告付方胜鉴定费3,100元;被告徐忠垫付各项费用30,000元,由原告在上述保险公司理赔款中返还被告徐忠26,900元;三、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付方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由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付方胜各项损失共计368,488.52元;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付方胜系农村户籍,××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付方胜虽然提供了其雇主的营业执照、本人的工作证明和雇佣合同,但是无本人的工资发放证明,且其收入超过3,600元,却无完税凭证,因此原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错误;付方胜未提供派出所的暂住人口登记等证明,虽然瓷砖店老板在原审出庭证明雇佣付方胜事实,但是证据链不完整。2、付方胜的误工费应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核定。因为付方胜是农村户籍,所以应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核定误工费,即应按26,459元/年核定。被上诉人付方胜答辩称,被上诉人付方胜虽是农村户口,但是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居住、务工,因此一审认定对付方胜以城镇标准进行核算相应损失是正确的,请求依法维持。被上诉人利达公司、葛文友、徐忠未进行答辩。二审期间,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声称有一张录音光碟可以证明原审中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是建立在瓷砖店的证明基础上,由此对原审中居委会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持异议,但是上诉人庭后并未提供该光碟。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付方胜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2年9月1日起已经在江西省横峰县城从事勤杂工,并居住生活在县城,该事实有付方胜与横峰县罗马瓷砖店雇佣协议、横峰县罗马瓷砖店个体工商户主刘廖平的证人证言、横峰县兴安街道城南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付方胜对自己的工资是否已经依法缴纳所得税,不应在本案中进行认定,即使付方胜未依法缴纳所得税也不能否定其在罗马瓷砖店从事勤杂工和领取工资的事实;个体工商户雇主对雇工工资当场结算并以现金支付,也是横峰县城个体工商户的常用做法,本案付方胜的雇主未提供付方胜的工资发放证明,并不必然否定其务工事实;付方胜是横峰县铺前镇朝村人,在横峰县城务工居住,无须办理暂住证件,且未办理暂住证件并不能否定付方胜在县城务工居住事实。因此,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利辛支公司以付方胜未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完税证明和暂住证进而无法证明其在县城务工居住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提出有一张录音光碟可以证明居委会的证明是建立在瓷砖店的证明基础上的,对其真实性持异议,但庭后未提供该光碟,且居委会在作出付方胜务工和居住情况证明前了解瓷砖店对其雇佣的具体情况符合常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居委会的证明进行确认并无不当。因此,对付方胜的××赔偿按照城镇标准核定正确,其误工费应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标准核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7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迎风审 判 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郑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邱露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