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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立丹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胡 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